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已经由国发[2005]38号文统一,全国各地基本原则和计算方法基本一致,但过渡性养老金办法以及退休之后增资政策由地方确定。如果需要了解全国各地养老金计发办法,请查阅“社保红宝书”《社会保险法律政策与工具速查》中养老保险待遇章节(含全国32省市养老金计发办法)。

现以北京为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
J =(C平+C平×Z实指数)÷2×N实+同×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 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
G = G同 + G实
其中:
G同 = C平×Z同指数×N同×1%
G实 = C平×Z实指数×N实98×1%(注:此处为北京市过渡性养老金,各地地方政策确定。)

 

 

4、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中有关指标解释

(1)J 为“基础养老金”;

(2)C平 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保留两位小数);

(3)Z实指数(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结果保留四位小数)=(Xn/Cn-1 +……+X1993/C1992+X1992/C1991)/N应缴;

(4)Xn , ……,X1993 , X1992为被保险人退休当年至1992年相应年度各月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5)Cn-1,……,C1992, C1991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至1991年相应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见附表2),其中Cn-1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除以12再乘以当年的应缴费月数,C1991为1991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除以12再乘以3;

(6)N应缴 为被保险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7)C平×Z实指数 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8)N实+同 为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之和;

(9)G 为“过渡性养老金”;

(10)G同 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

(11)Z同指数(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1;

(12)N同(视同缴费年限)为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13)G实 为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

(14)N实98 为被保险人1992年10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
以上涉及的缴费年限,均计算到月,保留两位小数。

以上涉及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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