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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参保人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设立的惟一的、用于记录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的账户。

个人账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2、个人账户记入的资金包括三部分:

(1)当年缴费本金,含个人全部缴费以及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2)当年本金生成的利息;

(3)历年累计储存额生成的利息。

当职工办理退休时,用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即是该职工退休当月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改革模式中的基本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共同构成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体现了社会保险费用共同负担的原则,增加了养老保险费的来源,同时也有利于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职工关心和养老保险的积极性。是我国具有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果的具体体现。

3、个人账户规定的变迁

按国发(1997)26号文件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基数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记账比例全国统一为11%。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 5%左右,其余部分由单位缴费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最终到8%),单位划入部分逐渐降低。职工退休时,其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120,即为该职工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时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果的具体体现。

4、个人账户如何计息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要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国家制定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实现保值增值”。根据这项规定,个人账户做实后,其实际利率根据投资回报率确定。在实践中,如果个人账户没有做实,一般参考职工工资增长率、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记账利率,各地高低不同。如果做实个人账户,则是根据投资回报率确定的。
因此,《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这样规定既为个人账户保值增值规定了最低的记账利率,也为国务院随着时间发展完善政策留下了调整空间。

5、个人账户余额是否可以继承?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个人账户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应属于个人所有,继承额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制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对2006年1月1日以前参保的人员,由于2006年1月1日前个人账户是以本人缴费工资11%建立的,其中除了职工本人缴费外,还有从企业缴费中划转的部分,企业划转的部分是不能继承。

依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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